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院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三条 学院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学院全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813
主管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第四条学院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学校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衣江东路一段333号
第六条 学院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院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院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学院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已参加2024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并取得14位考生号。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符合学院体检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心理健康;身体无残疾,面部无明显疤痕,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及不能适应警体训练和警务化管理的其他疾病,身心健康。未婚。
第四章 录取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可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s://www.sceea.cn)公布的录取时间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自愿放弃我院高职单招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在2024年4月12日12:00前,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签署放弃高职单招录取的书面申请;若无法到校现场办理的考生,须在2024年4月12日12:00前提交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放弃高职单招录取资格的书面申请书和考生二代身份证的扫描件至学院邮箱zs@scsfjy.com,并致电0838-2501823确认,方可认定为放弃录取资格。
申请放弃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须在2024年4月12日12:00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如有考生申请放弃高职单招录取,学院不再进行替补。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第十六条 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院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院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高职单招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设的校企合作专业,均不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等名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高职单招工作不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32号、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衣江东路一段333号
邮政编码:618000
招生咨询电话:0838-2501823、2503811
学院网址:http://www.sjpopc.edu.cn
Email:zs@scsfjy.com
监督电话:0838—2504526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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